(2017)吉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钱国才与张云中、蔡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才,张云中,蔡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295号原告钱国才,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被告张云中,男,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被告蔡凤玲,女,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原告钱国才诉被告张云中、蔡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国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国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云中、蔡凤玲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钱国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4日二被告因做花生买卖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1分,2016年10月14日偿还借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给付此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月利1分计算的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一枚,拟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2016年10月14日还款,月利1分。被告张云中、蔡凤玲未答辩、未到庭、未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4日二被告因做花生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二被告人民币伍万元正,于2016年4月14日前给付给二被告,借款利息:月利1分,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4日。”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钱国才与被告张云中、蔡凤玲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张云中、蔡凤玲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偿还欠款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张云中、蔡凤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钱国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月利1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张云中、蔡凤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