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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邴金发、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邴金发,王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830号之一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98407693M。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中旺,男,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男,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邴金发,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海燕,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邴金发、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邴金发、王海燕银行存款3557419.06元或查封被告邴金发、王海燕的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的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邴金发、王海燕银行存款3557419.06元或查封被告邴金发、王海燕的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3557419.06元。二、冻结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宫支行(账号:50×××60)的活期存款3557419.0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英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