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建华与杨群霞、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华,杨群霞,朱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92号原告:江建华,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杨群霞,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小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江建华诉被告杨群霞、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建华于2017年7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建华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苏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