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刑终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汶踺、吕志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汶踺,吕志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38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汶踺,曾用名,何文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因犯私藏枪支罪,于2002年5月23日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志夺,���,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志夺、何汶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冀092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志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何汶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吕志夺、何汶踺退赔被害人王某被盗雅马哈摩托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350元。原审被告人何汶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汶踺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汶踺、原审被告人吕志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汶踺向本院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汶踺撤回上诉。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