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桂显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桂显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39号原告:王洪军,男性,汉族,1989年01月30日出生,住白云区曹关村。被告:桂显醛,男性,汉族,住都匀市翁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洪军与桂显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