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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桂显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军,桂显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739号原告:王洪军,男性,汉族,1989年01月30日出生,住白云区曹关村。被告:桂显醛,男性,汉族,住都匀市翁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洪军与桂显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