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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但启燕、勾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但启燕,勾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但启燕,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萍,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但启燕因与被上诉人勾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勇岗(主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天航、许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但启燕以没有必要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但启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启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但启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勇岗审判员  王天航审判员  许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玲娜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