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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颜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某于2016年3月起,在其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淞肇路XXX号无名棋牌室内,设置1张麻将桌供他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桌每局抽头渔利人民币2元。2017年2月起,颜某某又将供他人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麻将桌增至2桌,继续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抽头渔利。同年3月21日,民警查获该棋牌室,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及相关参赌人员,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21元、麻将牌2副、电子投币机2只等赃证物品。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工作情况》,证人田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