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洁宇与范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宇,范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34号原告:王洁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范忠友,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洁宇与被告范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洁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洁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洁宇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