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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洁宇与范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宇,范忠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34号原告:王洁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范忠友,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洁宇与被告范中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洁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洁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洁宇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