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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乃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乃俊,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212号申请执行人吴乃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斌,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6524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斌有位于义乌市胜利二区61幢2单元301室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斌作为共有权人的位于义乌市胜利二区61幢2单元301室房产【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909**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90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4)第001-101**号】。二、查封期间不得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星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