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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广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广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142号原告: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41520935Q,住所地清河县黄河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殿生,董事长。被告:河北广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67480R,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珠峰大街180号珠峰花园033-2-901。法定代表人:石兴国,董事。原告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378元,减半收取15,189元,由原告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晓     彦审 判 员 闫     恒     新人民陪审员 黄桂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