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210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宜兴市英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宜兴市英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21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音集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兴市英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煌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大众路14号。法定代表人褚旭健,英煌公司总经理。音集协与英煌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宜知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项内容确定,英煌公司应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950元,并负担诉讼费2178元。因英煌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音集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英煌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英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人员到英煌公司执行,依法查封了英煌公司所有的音响32只(其中三基音响8只、台湾声皇音响14只、Royalby/进口音响10只)、惠普电视机2台、光束舞台摇头灯10台、华迪效果接收器14台、型号为sh-8500功放17台、型号为H360低音功放11台。并委托江苏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英煌公司所有的音响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该音响设备价值为155200元。后本院在淘宝网上对上述音响设备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第二次的拍卖底价87200元接受音响设备抵偿债务,现被执行人英煌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英煌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查到财产本院已评估拍卖,经二拍后无人竞买,申请人又不同意抵债,被执行人暂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知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