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辜少军与邓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少军,邓佳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49号原告:辜少军,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邓佳坤,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辜少军诉被告邓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辜少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主张,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辜少军负担。审 判 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涂绿兰书 记 员 王晓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