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健寅、王东桥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寅,王东桥,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749号申请人:陈健寅,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东桥,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二号小区d7栋401房。法定代表人:曾秋江,总经理。申请人陈健寅与被申请人王东桥、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健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健寅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健寅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东桥、湖南鑫文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健寅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承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李夫速 录 员 刘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