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34号原告:贾某,干部,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董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贾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