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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贾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34号原告:贾某,干部,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董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贾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孔晓斌审 判 员  程鹤鹤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