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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刘跃民,骆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新七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刘跃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段。负责人:杨中迅,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宋屯村北。法定代表人:贵兴伟。原审被告: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宋屯村北。法定代表人:王明栋。原审被告:刘跃民,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审被告:骆平,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原审被告河南恒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华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刘跃民、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红旗区,不应由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辖区,其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林砚审判员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