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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305号原告: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秀敏,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号。代表人:周云峰,经理。原告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盐城丰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旺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