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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春秀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曾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负责人:胡天保,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春秀,女,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柳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曾春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春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26.96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曾春秀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分配得款为诉讼费108元及公告费6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慰宰审 判 员  钟光城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