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富坤与李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坤,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坤,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5年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富坤与被执行人李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25743元,案件受理费1907.43元,申请执行费25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静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富坤案件款12574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7.43元、申请执行费2536元;二、申请执行人王富坤放弃执行5743元,剩余120000元于2017年7月18日交纳6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交纳4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交纳全部案款,由李小明、白云霞提供担保;三、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昱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