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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魁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魁,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魁,男,194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城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