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魁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魁,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魁,男,194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黄绪德,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城区。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红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