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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仕富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仕富,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现住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靖文,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仕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福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仕富及其辩护人苏靖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黄仕富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防城港市防城区收购南洋红双喜等品牌香烟,并运输至钦州市或广东省销售。被告人黄仕富向杨某1销售了价值合计14333元(人民币,下同)的卷烟,向石某销售了价值合计1680元的卷烟。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仕富在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阿里郎食府内被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仕富驾驶的车牌号为桂N×××××号江铃牌越野车上查获硬盒南洋红双喜香烟847条、白某NISE(专供出口)香烟99条、阿某(白色)香烟45条,从被告人黄仕富租住的房屋内查获阿某(金装)香烟13条、阿某(白色)香烟5条、白某NISE(专供出口)香烟43条、阿里山(景泰蓝)香烟16条、阿里山(天韵)香烟20条、红塔山(经典1956)香烟45条、南洋红双喜(罐装)香烟14条。经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某(金装)、阿某(白色)、白某NISE(专供出口)、阿里山(天韵)、红塔山(经典1956)、南洋红双喜(罐装)、硬盒南洋红双喜香烟每条价值110.39元,阿里山(景泰蓝)香烟每条价值280元,上述香烟均为真品,价值合计1293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仕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黄仕富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账户交易清单、扣押清单、钦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证人杨某1、钟某、石某、丁某、唐某、胡某证言,被告人黄仕富供述,钦市价刑认[2016]88号价格鉴定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仕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仕富犯非法经营罪成立。被告人黄仕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仕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仕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邱瑛淇人民陪审员  麦 俐人民陪审员  林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罗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