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商破字第1、2、3、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司合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市德勤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舟山市德勤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德新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破字第1、2、3、4、5、6-3号申请人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舟山市德勤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舟山市德勤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人宁波德新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述六家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沈田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主任。2017年7月17日,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德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与会的22位职工代表经审议,一致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对《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共计10户债权人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债权人总数的83.33%,表决同意金额386,359,654.35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81.52%;(2)普通债权组共计155户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债权人总数的87.08%,表决同意金额1,955,255,671.98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70.70%;(3)税款债权组共计1户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该组出席本次会议债权人总数的100%,表决同意金额6,774,684.64元,占该组债权总金额的100%。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重整计划(附后),并终止本案重整程序。本院认为,根据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管理人的计票结果,职工债权组及出席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上述四个表决组均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综上,德勤集团等六家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并终止本案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德新海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舟山昱晖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德勤智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德新海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平央审判员 沈 玲审判员 李腾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娜附:重整计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