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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马某1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779号原告马某1,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霍玉梅,系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农药厂下岗职工,原告马某1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的委托代理人霍玉梅、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随原告父母居住,生育一女马某2。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矛盾较多,被告多次对原告出手殴打,因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为了不影响年迈父母的身体,原告不得不多次深夜离家出走躲避,有时甚至长达数天不敢回家,后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汽车一台约合人民币价值30万元。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其女马某2由被告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我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起诉离婚,现原告在哪不清楚,现我有一年没有见过原告,之前也在外地工作过,近一年来原告没有音信,我与对方是小学初中均是同学,双方认识多年,原告在外地,我在家里一起与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原告母亲生病由我照顾,认为双方感情很深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2,现正在上初二,孩子一直跟随被告胡某生活,并由被告照顾。婚后被告在外地工作较多,原告父母一直都由被告照顾。另查明,被告名下有50平米的单元房一处,位于五四街××小区××楼××单元××西户;原告马某1名下轿车一辆,车号冀E×××××。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夫妻感情较深,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近年由于原告在外地工作,但被告一直都勤勤恳恳的照顾原告的家人,甚至在原告母亲生病都一直在悉心照料,双方只是由于距离的问题,彼此缺乏交流,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原、被告双方都应本着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各自给对方多一份理解关心,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马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