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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12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 年 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锦花路人人乐超市食品部主管,被告人张某某系该超市工程部主管。2017 年 1月15日晚,陈某某在该超市盗窃两瓶食用油、一包花生、两小包巧克力等物品,通过电梯将上述物品送到四楼,交给张某某,两人将盗得的东西平分。2月11日,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又以同样方式盗窃该超市四包大米、四瓶食用油、两瓶沐浴露等物品,随后两人将盗得的东西平分。2月25日,陈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盗窃该超市两瓶白酒,随后两人将盗窃的物品平分。3月24日,陈某某再次伙同张某某盗窃该超市两包大米等物品,随后两人将盗窃的物品平分。3月31日,张某某盗窃该超市电蚊香液5盒。 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7 年 4月2日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从张某某的住处缴获超市被盗的大米 1袋、电蚊香液5盒、洗发水 1瓶、沐浴露 2瓶、润发乳 l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部分缴赃、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日起至 2017年8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