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成诉被告阳泉市城区泽睿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阳泉市城区泽睿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228号原告王永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市城区泽睿教育培训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成诉被告阳泉市城区泽睿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