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曾发秀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会宫镇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6897259-0。法定代表人:王岚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发秀,女,汉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发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枞阳县天龙琉璃瓦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35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