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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池明全与向继伟、姚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明全,向继伟,姚永福,胡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234号原告池明全,男,生于1959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城镇居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荣国,系原告妻弟。被告向继伟,男,生于1959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浩(特别授权),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永福,男,生于1951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被告胡兴东,女,生于1954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家友(特别授权),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池明全与被告向继伟、姚永福、胡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池明全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池明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