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与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67号4号楼7-3,组织机构代码75309115-4。法定代表人:曾明雄,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2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5337609E。法定代表人:赖天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广告制作费2177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执行过程中,因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84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赖天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渝0118执1511号,要求被执行人赖天龙对(2016)渝0118民初28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由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款项中的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于2017年4月28日执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兑现120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地块,但由于所涉标的较小,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广告制作费977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元,执行费3166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新世纪装饰广告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爱利福天东置业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 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