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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程智与周科、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智,周科,程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051号原告:程智,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大林,合江县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科,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程小洪,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人。原告程智与被告周科、程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程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