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田香瑞与陈洪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香瑞,陈洪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911号原告:田香瑞,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洪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田香瑞与被告陈洪杰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香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