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勇诉吴兵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勇,吴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8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勇,男,1994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兵,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勇、吴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86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吴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原审被告人谢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勇及原审被告人吴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勇撤回上诉处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8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素贤审判员 于书生审判员 胡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