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湖与霍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湖,霍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姜湖,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霍庆强,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湖与被执行人霍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元、执行费13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