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娣与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娣,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12号原告:袁娣,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万斌,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袁娣与被告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元,由原告袁娣承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超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