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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芳与商振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商振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317号原告:刘芳,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振坡,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豪,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商振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刘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