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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佘宗林与佘云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宗林,佘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佘宗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镇佘西村。身份证号:410728196311145011被执行人佘云合,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7081855138本院在执行佘宗林申请佘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佘云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