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佘宗林与佘云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宗林,佘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佘宗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镇佘西村。身份证号:410728196311145011被执行人佘云合,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67081855138本院在执行佘宗林申请佘云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佘云合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陪审员 蔡富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