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聂敏与耿学强、周东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敏,耿学强,周东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065号原告:聂敏,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保军,系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学强,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周东翔,男,汉族,住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敏诉被告耿学强、周东翔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敏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学强、周东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敏撤回对被告耿学强、周东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孙 未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