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占友与申建国、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友,申建国,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755号原告:韩占友,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申建国,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被告: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申保宁,公司董事长。原告韩占友与被告申建国、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韩占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占友撤回对被告申建国、银川富仕汇商务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韩占友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