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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长映申请执行杨保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映,杨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映,男,汉族,1987年9月6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保远,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生,住商城县。张长映申请执行杨保远合同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长映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长映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