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长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188号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林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四川永辅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佳,四川永辅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长洲,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长洲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9元,由原告四川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秀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