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秋风、段国伟、襄汾县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陈秋风,段国伟,襄汾县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号。负责人:乔建宾,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国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汾县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南辛店东王村。法定代表人:常鹏,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秋风、段国伟、襄汾县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递交上诉状后,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能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马华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