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姚永青、郭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青,郭世刚,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92号申请人:姚永青,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郭世刚,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人: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东召庄村东。原告姚永青与被告郭世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永青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86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866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9元,由申请人姚永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秋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