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金南诉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546号上诉人:朱金南,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朱金南因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行初3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一审经审查,上诉人朱金南称:2000年6月,上诉人居住地张泽镇塘坊桥村因瓶南二线高压线工程被征用,上诉人与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签订《瓶南二线高压线拆迁补偿协议》,除一次性给予拆迁补偿费用外,对上诉人新建房屋宅基地分配约定村民委员会上报,由镇房屋土地管理所审批,方可施工。上诉人失去原有宅基地和住房后,为解决全家居住问题,向同村居民储仁泉购置宅基地空置房屋暂时居住,等待新建房屋宅基地分配后重新建房。嗣后,上诉人上报申请批准新的建房宅基地,但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认为上诉人已购买同村村民房屋,拒按协议批准分配新宅基地,且对上诉人提交的《办理房屋宅基地手续申请》置之不理。上诉人认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享有新建房屋宅基地权利,上诉人购买其他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仅系购置地上建筑物,并非购得宅基地,故上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保障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农村建房宅基地权利,分配建房宅基地。一审认为,上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现本案起诉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被起诉人非本案适格被告,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朱金南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来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指向不明。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