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望都县铭佳家居门市与孟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恢12号原告望都县铭佳家居门市与被告孟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63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望都县铭佳家居门市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