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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小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98号罪犯罗小明,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廖某、罗小明、罗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有经济损失人民币448354.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4年18月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小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