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82执7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绍东、张丕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东,张丕仁,饶姣容,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7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绍东,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丕仁,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饶姣容,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团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553346。法定代表人:张丕仁,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丕仁、饶姣容、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绍东借款20万元及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20元,但被执行人张丕仁、饶姣容、湖北金仁旺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丕仁、饶姣容的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