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乾、王新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乾,王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133号自诉人张某,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人秦乾,男,汉族,1995年2月28日出生,住内乡县。被告人王新国,男,蒙古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内乡县。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秦乾、王新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秦乾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乾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杨志平审判员 王胜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