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义忠与秦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义忠,秦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612号原告邢义忠,男,1947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秦广辉,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义忠诉被告秦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义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义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邢义忠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