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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光星、张振明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星,张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星,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张光星与被执行人张振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振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星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尚可商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裁定中止该案的执行。之后,双方商量不下,申请人要求重新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振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之后数次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执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