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浩与徐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异25号异议人:李浩。申请执行人:徐彬。被执行人:李浩。本院在执行徐彬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浩称,你院委托临沂坤源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异议人位于临沭县XX街XXX东区X号楼X室房产一套,将异议人房产评估价格为39.1万元。该评估公司极为不负责任,以远远低于异议人房屋实际价值50-55万元的价格,低价评估为39.1万元,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临沂坤源评字(2017)1355号评估报告书。申请执行人徐彬辩称,一、该房屋位于临沭县XX街XXX东区,距今已建造十多年,物业服务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低,且该房屋为砖混结构,房屋布局不合理,该房屋市场成交价为2500-3000元/㎡,市场价为30-35万元;二、临沂坤源评字(2017)1355号评估报告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9.1万元,虽高于市场价格,但为节省时间,我认同该评估价格。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徐彬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1329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彬借款3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诉讼前,依徐彬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1329财保25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浩所有的位于临沭县XXX东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本院立案执行后,委托临沂坤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出具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39.1万元。李浩遂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如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亦可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过低为由请求法院不予采信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浩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青松代理审判员  赵真真代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