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建春、陈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春,陈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0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春,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玉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吴建春与陈玉良执行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玉良有采砂的场地和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玉良名下的采砂场地及设备,保全价值300000元,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