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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付敬梅与殷枫钰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敬梅,殷枫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68号申请人:付敬梅,女,1969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殷枫钰,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申请人付敬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殷枫钰名下车牌号为新N×××××的小汽车进行查封,申请人付敬梅以其名下位于阿拉尔市花桥镇农贸市场商品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敬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殷枫钰名下车牌号为新N×××××的小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员李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鹏 百度搜索“”